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满足的条件

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一)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二)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想要辞退职工除了要符合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外,还需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辞退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告知职工正当理由,不得无理解雇,同时解雇职工需要提前通知,并且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工资赔偿,其手续过程必须要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文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说明了单位辞退劳动者应该满足的三类条件,其次引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说明了辞退员工应给予的补偿标准。通过以上的说明,明确了员工解除合同的条件、法规、补偿等内容。如果对此仍然不是很清楚,可以咨询法律人士。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住房土地使用年限40年如何续费?
      住房土地使用年限40年如何续费?一、住房土地使用年限计算土地使用权相关书籍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


·注册公司后将注册资本转出合法吗?
      注册公司后将注册资本转出合法吗?1、公司注册成功后,不能随便把注册资金转出的;或者为抽逃资金属违法行为。2、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


·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什么不同?
      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什么不同?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掀起了征地额热潮。在我国,土地是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的,土地......


·股东授权盖章之后还需要签字吗?
      股东授权盖章之后还需要签字吗?需要盖章也需要签字,但具体的也要看公司的章程;授权股东是那些持有股份公司的授权股的投资者而言的,授权股东与额定......


·债权债务有哪些
      债权债务有哪些,如何转移?生活中经常听到别人说债权债务,可是又好像不是很了解。其实债权债务就在我们自己身边,我们很经常也是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


·劳动合同要去劳动局备案吗?
      求职者被单位录用后,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通常会签署一份劳动合同,里面将工资报酬、工作内容、福利待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签好合同后,员工手里面......


·夫妻离婚有孩子的财产吗
      夫妻离婚有孩子的财产吗?1、一般是没有孩子的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夫妻双方分割,孩子无权参与。2、如果孩子有个人财产的(包括成年子女、未成年人......


·交通伤残鉴定费赔偿由谁承担?
      交通伤残鉴定费赔偿由谁承担?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


·民法总则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新规定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我们都知道在网络中的游戏装备就属于典型的网络虚拟财产,但是......


·桩基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群桩20mm;单排桩10mm。2、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1)......


·公司股东的出资有哪些限制
      第一种,股权的出资比例有限制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全体股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