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离婚女方必须支付抚养费吗?

一、离婚女方必须支付抚养费吗?夫妻在离婚时,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通常就会诉讼离婚。如果有孩子的,孩子是需要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不要孩子,女方是要给抚养费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解决好孩子抚养问题是重中之重。双方都有机会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女方亲手抚养孩子的,不用承担额外费用,反之亦然。当男方抚养孩子,女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一笔抚养费。这个抚养费通常体现在离婚协议书中,今后发生变化,可以要求变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诉讼离婚女方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诉讼离婚女方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


·如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都需要注意什么?
      一、如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都需要注意什么?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有: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之日一个月内签订劳......


·一、买房卖方违约应该如何来进行处理?
      一、买房卖方违约应该如何来进行处理?买房卖方违约应该的处理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


·公司法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法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合法?公司法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合法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


·苏州工伤鉴定九级能赔多少钱
      现如今,我国各地都有工伤鉴定的机构。其实,对于工伤鉴定这样的事情,您并不愿意看到。尽管用人单位有赔偿的制度,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有些情况......


·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条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廉租房可以装修吗?
      廉租房可以装修吗?廉租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直以来,行政处罚的力度都是非常大的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那些违法经营或者是存在着一些非法行为的公司企业所进行的,当然行政处罚也存在着不予行政处......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5万包含五万吗
      不含,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没有超过5万块钱,那就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


·“一书四方案”到底由谁来公开?
      “一书四方案”到底由谁来公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而一书四方案是由作出批复国土......


·集资诈骗罪50万判几年
      集资诈骗50万元属于集资诈骗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