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批捕可以取保候审?
严格限定附条件逮捕的案件适用范围
附条件逮捕是指对证据有所欠缺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已基本构成犯罪,并且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批捕。实践中,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掌握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逮捕要求:
1、是否有确定性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基本确定,虽然证据有瑕疵,但现有证据基本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对于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本不能证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就不符合附条件逮捕的要求。
2、是否有补充证据的可能性。据以定罪的现有证据虽有所欠缺,但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须的证据。对证据补充侦查到位的可能性不大,或者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比如缺少证人证言,此证人已死亡或无法查找,此种条件下的案件就不符合附条件逮捕的要求。
3、是否有批准逮捕的必要性。确有逮捕必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案件重大;二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人身危险性;三是影响侦查活动。
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3]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附条件批捕是对证据还未收集完全,而基本已经认定其构成犯罪事实的罪人进行逮捕,由于有些附条件批捕的犯人一般属于犯案比较严重的人,而对于取保候审一般只允许案件较轻,并且其自由范围可以受到公安机关的监视才能取保候审,所以附条件批捕如果需要取保候审还是要根据相关条件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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