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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哪些

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哪些
  
  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协会,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企业合同履约的客观记录,经过严格评价,对合同履约信用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向社会予以公示表彰、表彰的一种形式。根据公示机关的不同,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认定机关受理、考核认定,统一公示和年度审核的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招投标时,可出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作为企业的合同信誉证明。
  
  二、公示条件
  
  (一)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的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依法经营,文明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三年没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A级,按时参加并通过企业年度检验,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物价、审计、质检等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2、领导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强,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积极参加企业信用协会的活动,具有较高的商事信誉和合同管理水平。
  
  3、建立科学的信用和合同管理机制,有专管或兼管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主要领导重视信用和合同管理工作。有比较系统、完善、规范、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落实到位。企业领导、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负有签订、管理合同职责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法律法规知识,并具备岗位资格证书。
  
  4、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款齐全规范;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应当依法制定和使用,不得含有不公平、不合理、带有歧视性的条款内容,严格按照《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的规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加注标记。
  
  5、已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100%。
  
  6、合同档案管理规范。建有合同台帐、合同档案、用户档案及合同签订、履行、会签、审批等文书表格,各类表格填写认真工整,保存齐全完整,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7、能够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
  
  8、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效果较好。
  
  9、资金实力较强,具有较好的清偿和支付能力,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无隐匿、抽逃、转移资产,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及时支付应付款,没有无合法理由拖欠他人账款和职工工资现象。
  
  10、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无偷税、骗税、抗税、逃税、无故欠税和隐匿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等行为。
  
  11、企业及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质量稳定、可靠,符合质量标准,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劣充优。
  
  12、健全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严格执行“三包”等有关规定,履行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承诺,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配合做好服务协调工作,无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欺诈行为。
  
  (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市、地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局登记管理企业除外);
  
  2、企业规模一般中型以上;
  
  3、企业上缴国家利税在同行业中占上游水平;
  
  4、企业必须是省企业信用协会会员。
  
  (三)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市级连续3年以上并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2、企业信誉好,无逃避债务、偷税漏税,无行政处罚案件,无经济纠纷败诉案件;
  
  3、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后劲,注册资本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利税居本市同行业前3位;
  
  4、能够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和企业信用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公示程序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开业一年以上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自己符合国家级、省级、市级“守重”企业条件的,并有申请认定愿望的,可以向所在地分(市)局合同科、工商所进行申报,由各分(市)局初审合格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考核后予以认定或向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信用协会推荐。
  
  (三)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3)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情况报告;
  
  (4)企业合同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5)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合同管理人员的有效《合同管理暨签订资格证书》复印件;
  
  (7)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 、年审
  
  市级“守重”企业年审实行滚动年审制度,每年以认定日期为准,滚动式进行上一年度的年审。 (一)年审申请
  
  市级“守重”企业应于认定日期满一年30日内,向所在地分(市)局合同科(以下简称年审机关)申请年审,并按规定提交有关年审材料。
  
  (二)受理
  
  年审机关负责对年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补正的理由,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齐的,视为未申请。
  
  (三)年审
  
  年审机关根据“守重”企业认定标准,对“守重”企业进行年审.年审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五 、监督管理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撤销其称号:
  
  1、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条件的,在认定机关通知整改期限内不能按期整改的;
  
  3、故意违约或者有欺诈行为的;
  
  4、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
  
  6、发生合同纠纷,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
  
  7、不能按时进行年审的.
  
  (二)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牌匾送交认定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
  
  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原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关于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要进行公示,公示也是有一定的流程和条件的,另外还需要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将会被退回然后撤销资格,被撤销的企业也会进行公示,来警示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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