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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请求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民事诉讼请求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1) 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县级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 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辖实际上是着眼于法院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从法院方面说,审理案件是它的职权,它应当有权审理发生在它辖区内的案件,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位于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该法院应当有权审理。
  
  
  从当事人方面说,则由于住所、诉讼标的物等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而与该法院产生一种隶属关系,一旦发生诉讼,就应当服从该法院的管辖。
  
  
  专门法院的管辖
  
  
  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它们的管辖范围是:
  
  
  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但仅有一方当事人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
  
  
  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一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
  
  
  (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2)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3)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4)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裁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的裁定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被告)对管辖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事诉讼一般都是分了区域的,就是为了让公民之间的纠纷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所以, 在发生不能解决的事情之后一定要多咨询一下当地的法院是否可以管辖,这样才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每个案件都有规定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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