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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一、建筑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建筑合同的分类有:按承包范围划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包合同、阶段承包合同、专项承包合同和建设-运营-转让承包合同。各种类型的合同有着各自的应用条件,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是不同的,合同各方承担的风险也各不同,在实践中我们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尽管发包人占有主动权,但发包人不能单纯考虑已方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可能认可的合同类型。
  
  
  二、具体内容
  
  
  (1)建设全过程承包合同
  
  
  建设全过程承包合同,也称为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合同。采用这种合同的工程项目主要是大中型工业、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投资商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建设期限,总承包商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采购、材料供应、建筑安装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面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阶段、各专业的分包商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这种合同的优越性是可以积累经验和充分利用已有的成就经验,达到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当然,也要求总承包单位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为此,国际上一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设计机构组成一体化的承包公司,或更进一步扩展到若干专业承包商和器材生产供应厂商,形成横向的经济联合体,以增强竞争实力。这是近二三十年来建筑业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阶段承包合同
  
  
  阶段承包合同,是以建设过程中的某一阶段的工作为标的的承包合同。主要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以及设计-施工合同等。其中,施工阶段承包合同按承包内容又可分为全部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以及包工包部分材料合同。
  
  
  全部包工包料全同,即承包方承包工程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种合同采用较普遍。
  
  
  包工不包料,即劳务合同,俗称“包清工”。承包方仅按发包方的要求提供劳务,不承担提供任何材料的义务。我国在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国内工程中使用农村建筑队伍,都存在这种合同形式。
  
  
  包工包部分材料,即承包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全部人工和部分材料,其余部分材料由发包单位负责供应。我国长期实行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统配材料的做法,就属于这种合同。
  
  
  (3)专项承包合同
  
  
  专项承包合同,是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某一专业性项目为标的的承包合同。其内容有的属技术服务性质,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特殊工艺设计等;有的属专业施工性质,如深基础处理,各种专用设备系统的安装等。这种合同通常由总承包单位与相应的专业分包单位签订,有时也可由建设单位与专业承包商签订直接合同。总承包商应为专业承包商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协助现场有关各方面的关系。
  
  
  (4)建设-运营-转让承包合同
  
  
  建设-运营-转让承包合同,简称BOT合同,是20世纪80年代新兴的一种带资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如高速公路、地下铁道、海底隧道、发电厂等。
  
  
  建筑合同的分类很多,根据不同的分配方式还有更多的合同类型。但是不管怎样分类,建筑合同都是施工方与招标方就土地建设开发的相关约定和规定。一般应当就工程建设的建筑周期,使用的材料等等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在工程验收时还需要对照相关规定进行查验,以保证工程建设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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