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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质押的专利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关于专利权的质押,很多人会发生疑问,专利权可以设质权吗?答案肯定是可以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质押分为两种,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而专利权就属于典型的权利质押。根据相关的规定表明,专利权利的质押,其质权的标的物是专利权,而这种专利权可以是债务人本身的,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的一方被称之为出质人,接受质权的一方就被称之为质权人。双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形成了担保关系。当发生了对方违反约定的情况时,债务人没有办法依法进行债务的偿还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质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处理,所得变价款项,就可以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我国根据相关的经济发展情况,与1996年修订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这种专业性的规定,对于质押合同的管理,对于质押担保权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专利权不同于其他的权利,而对于权利质押中对于权利质权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规定,首先该质权的规定标的物,必须是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必须用金钱可以进行估价。因为质权要求必须是可以换算成金钱的,当发生义务不履行的情况时候,可以进行变价优先偿还。其次是可让与性。质权的时候,其目的在于通过变价款进行优先偿还,从而保证主债权的实现。因此质权的转让就显得尤其的重要。由此可以发现,质权标的物必须是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者兼具。但是,专利权是包含了专利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两个内容。人身权,是专利的所有人有着书名的权利,这是针对其人格而言的。但是财产权则是则是通过获取的报酬的权利。而专利权中的对于财产权的内容则指的是专利权人因为取得了专利,而根据专利依法享有了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法律规定,我国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实施权和专利的转让权,这两种换取相应的报酬。这样才是专利权人可以作为质权标的的原因所在。但是专利权所产生问题很多,比方说在质押期间权利的消失,其权利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部分。因此处置质押的专利有着一定的规定,首先是设质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因为专利权是有着时间性,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标的物必须是无可争议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将不会进行登记:(1)当发生了专利权被宣告了无效或者已经被撤销了,终止情况的,宣告无效;(2)假冒或冒充他人专利;(3)专利申请没有获取通过的;(4)专利权有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正处于审查阶段的;(5)存在权属纠纷;(6)设置的质押期超过了专利权有效期的当发生以上情况的时候,相关的机构将不会进行登记。因此在进行处置质押的专利时候,需要考虑的是专利权本身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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