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年限最长有多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年限最长有多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年限,需要有关的当事人进行一定的了解,因为不同的问题存在不小的差异,自己需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利益,但是问题的处置需要自己多加留意具体的情况,只要自己可以有效的处理,就能确保自己的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醉驾是多少标准?
      一、醉驾是多少标准?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


·脚踝骨折工伤鉴定几级?
      现如今工伤越来越常见,而且工伤也分很多种,每种工伤的鉴定结果就不同。工伤简单的来说就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


·偷税漏税1000万怎么办?
      偷税漏税1000万怎么办?偷税漏税1000万应该及时补缴税款,同时,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私募基金外包费是怎么计算的?
      私募基金外包费是怎么计算的?私募基金的收费方法美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内比较盛行的管理费计算方法以基金的总出资承诺额作为计算管理费的基数。然......


·双方父母离婚小孩的抚养权归谁
      夫妻双方离婚后争议最大的问题除了财产的分割问题无非就是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当然也有特别关心小孩抚养权的父母,离婚后除了孩子什么也可以不要,......


·试用期离职后原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
      试用期离职后原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试用期职工工资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的方式解决争......


·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后还可以使用该发明吗?
      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后还可以使用该发明吗?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后也还可以使用该发明,职员虽然在很多情形下都是由于公司设备比较好的情形下,才能很好的......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后果会怎么样?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后果会怎么样?一、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不是所有的劳动问题都能申请劳动仲裁,它也是有受案范围限制的。那么,在法律上,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究竟有哪些呢?而在确定了劳动仲裁的范围后,我们还......


·交通事故刮擦逃逸承担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刮擦逃逸承担什么责任车辆刮擦肇事逃逸的,知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并且公安机......


·报批捕多次作案是否可以延迟提请批捕时间
      一、报批捕多次作案是否可以延迟提请批捕时间?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