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附随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侵权附随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是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责任。侵犯他人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行为者,理应承担侵权之责任。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附随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别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一)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存在争论,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别。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有人称这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如,甲卖车给乙,甲交付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为主给付义务,提交必要文件(如行驶证、保险书等)为从给付义务,告之该车的特殊危险性为附随义务。但有时判断某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并不容易,如,出卖人对物品的使用说明是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货物需方受领货物是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就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前例义务人所负义务为附随义务,后例为从给付义务[4].
(二)附随义务与先合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
《民法典》第42、43条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的附随义务,法条的详细规定为准确区分三者,提供了条件。虽然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皆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抽象出合同缔结、履行、消灭三个阶段当事人始终应当照顾、保护相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共性,但是三者之间的差异仍很明显。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义务的功能不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还具有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功能。
第二,义务违反后的责任类型不同。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已成为不同于侵权责任、也区别于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合同义务后果相同,当事人依据民法典原则,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5].《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对“合同义务”违反而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对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违反,所以对附随义务的违反承担责任的性质应为违约责任。
(三)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所谓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民法典》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主要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而是使其自负损害,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颇不相同,所以才称为“不真正义务”。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附随义务是要结合主合同的,既然也约定了附随义务,那只要是侵犯到了别人的相关利益,全部都要承担侵权违约责任的。事实上,书面合同尽管在生活当中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但也不见得大家就对合同上的有些比较专业的法律词汇能全部了解了,侵权随附义务亦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如果协商一致要办公证
如果协商一致要办公证,建议直接联系公证处。只要双方通过协商,合理分配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私下签订的抚养协议也是有效的。对于抚养费......
·私募基金分红有哪些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分红有哪些法律问题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分红,对投资者而言其总资产的价值并未改变,只是以基金份额增多或者现金增多的形式表现。所以单纯从这点......
·公司法合并的解释有哪些
公司法合并的解释有哪些?近年来,由于经济竞争的激烈化,有的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加效益,常常采取与其他公司合并的方式来增强实力。合并真......
·执行到期的债权有什么注意事项
债权到期后应尽快执行,否则不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可能超过诉讼时效,损害自身利益。到期债权须谨慎执行。那么执行到期的债权有什么注意事项,......
·打架斗殴公安处理程序是什么?
都说打架斗殴违法,学校里也一直都是对打架斗殴持禁止态度,但却没有人切切实实说过到底打架斗殴之后回事怎样的处理程序,那么,打架斗殴公安处理程序......
·虚假离婚逃避债务如何认定?
虚假离婚逃避债务如何认定?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认定是判断债务人是否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
·起诉离婚要多久才判决 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由于在起诉离婚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因此诉讼离婚可能出现夫妻调解和好或者调解离婚的情况,而要是经过调解最终无效的话,则才由法官依法对离婚案件作出......
·销售确认书(一)
(凭卖方样品买卖) ______公司为一方(以下简称卖方)________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双方授权代表友好协商,取得一致......
·双方自行约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还可以再起诉吗?
双方自行约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还可以再起诉吗?一、双方自行约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还可以再起诉吗?商业仲裁一裁定局,双方谁对裁决结果不满的......
·下班骑电动车被撞算不算工伤?
下班骑电动车被撞算不算工伤?一、下班骑电动车被撞算不算工伤?算的,因为《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注册科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要求吗
注册科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要求吗一、注册科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要求吗1、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1)将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