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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完善集中关押精神病犯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一、精细化完善集中关押精神病犯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1、强化硬件设施,完善防控平台。
  
  
  一是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建立全面的监控体系,确保人、事、物的全方位管控。
  
  
  二是对精神病犯实行分级管理,依据病情对精神病犯划分不同区域进行隔离监护治疗并配备相应的治疗设备。
  
  
  三是建立精神病犯专档,对精神病犯的情况做到日记载、周评议、月总结。
  
  
  四是购进康复设施并设置学习康复训练活动室对病犯定期做心理疏导。
  
  
  2、加强软件建设,完善制度机制。
  
  
  一是设立了专职管理民警,明确了管理的职责。
  
  
  二是对精神病犯监护员建立了监管安全包联制度,安排监护员分三班24小时轮班对精神病犯实施监护,实时记录、报告情况。
  
  
  三是积极与社会机构精神病专家联系,在他们的帮助下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了《精神病犯管理办法》《精神病康复学习训练计划》等规章制度。
  
  
  3、创新管理手段,完善管控体系。
  
  
  为了更好地对精神病犯进行管理、治疗,监狱积极与地方医院沟通、协作。充分吸取社会医院管理有效模式,逐步引进心理治疗、行为纠导等新的思维模式。监狱组织精神病犯经常习练“养生太极操”,每月收看一次电影,每月定期组织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犯到犯改造评估与矫治中心进行心理宣泄,引导他们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观念,缓解情绪、释放压力、积极改造。规范医务管理,建立制度保障。监狱强化了精神病犯的医疗巡诊工作。每天早上8时、中午14时、晚上18时,由值勤民警带领医务犯到监舍及劳动现场巡诊。对精神病犯认真诊治,详细书写病历,进行跟踪治疗。发现有病情加重的病例时做好病情记录,为巡诊医生提供详细资料。为确保精神病犯能按时、及时、有效服药,每天值勤民警带领医务犯按时将药品发给服药人员,现场进行服药,要求服药人员听从民警指挥,服从管理,不准漏服、误服或将药品丢掉,违反者将由民警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值勤民警、医务犯、服药犯须在服药记本上签名或按手印。
  
  
  二、法律上精神病犯罪怎么认定?
  
  
  根据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判断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按照以下两个标准进行。
  
  
  (1)医学标准。即从医学上看,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并且处于发病期,而不是彻底缓解期或间歇期。
  
  
  (2)心理学标准。即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行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其在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刑法对第18条第2款并未规定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是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要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使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使本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对任何被认为属于患间歇性精神病的人实施的犯罪,均应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
  
  
  国家没有统一出台一部关于关押精神病犯的有效管理办法,此管理办法是部分地级省市出台的文件而已。一般情况下的精神病其实都是不是用于关押的,但对于精神病犯罪的处置,当然也没有其家属想的那么的简单,如果司法部门决定关押精神病犯,在关押期间,对精神病犯不能像对待其他的普通犯人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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