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经济诈骗。我国对经济诈骗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状态,那么关于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为构成经济诈骗?让我们随着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做一个了解。
  
  
  一、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1、客体要件,经济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必须涉及到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的时候才能算是经济诈骗罪,而有的犯罪活动不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的时候则不属于本罪的范畴。而从犯罪对象上来说,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是个人财物。
  
  2、从客观要件上来说,在犯罪方法上使用是欺诈方法来非法获取财物的所有权,而从形式上来说主要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情况,通过这两种方法来使行为人作出错误的行为。?
  
  3、主体要件,经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致,以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为目的,因此在主观要件上具有故意性。
  
  二、哪些行为构成了经济诈骗?
  
  1、使用信用证进行诈骗
  
  规范的信用证有其固定的标准格式和内容。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伪造信用证的行为,包括从格式到内容的全部伪造,也包括将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格式化信用证,伪造填充虚假内容的部分伪造。伪造开证行时,诈骗行为人编造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银行,或者假冒一个有影响的银行开立假信用证。值得注意的是,伪造信用证并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他人财物的,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其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来源,可能是自己伪造的,也可能是他人伪造的。对于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证的,必须是明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有意使用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犯罪。
  
  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之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使用变造的信用证,其信用证来源一是使用人自己变造的;二是他人变造的。对于使用他人变造的信用证,必须明知信用证系变造而故意使用的,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至于使用变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与伪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基本相同,没有什么区别。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2、票据诈骗罪
  
  由于票据种类比较多,票据诈骗犯罪的方式比较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票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有可靠的资信;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这里所说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由于汇票往往不是即时支付的,有的是远期汇票,因此,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并不要求其当时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证汇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通俗的说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出于故意占用的目的,非法侵占财物的行为都构成经济诈骗。其中,票据诈骗是经济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需要您给与重视,尤其是企业相关负责人更要加强风险意识以应对诈骗风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转账凭证有什么证据效力
      转账凭证有什么证据效力在实际处理债务方面的纠纷时,有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就包括了转账凭证,其实该凭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不过......


·对于老人的房子给儿子怎么立遗嘱?
      对于老人的房子给儿子怎么立遗嘱?一、老人的房子给儿子怎么立遗嘱?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遗嘱,具体方式如下: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


·银行货款的违约金利息不还怎么处罚
      银行货款的违约金利息不还怎么处罚银行货款的违约金利息不还如果是几十万还不上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发明和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
      发明和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权利人不同。职务发明,权利人是公司。非职务发明,权利人是个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故意伤害导致重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导致重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河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河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大省,交通便利,四通八达。因此交通安全问题是河南省关注的重点问题,那么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河南省是如何应对的呢?接下来由......


·购买商品房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购买商品房的操作流程是什么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是与开发商打交道,而此时就需要购房者能够小心注意,以免落入开发商的陷阱之中,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


·土地使用权质押税费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质押税费有哪些?现在很多企业拿到土地使用权后,并没有真实的使用土地,这就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出于融资的需求,其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质......


·打架后派出所拘留时间是多久
      打架后派出所拘留时间是多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拘留最长不得超过15天,而涉嫌刑事犯罪的拘留一般为7天加上报请批捕的时间可能达......


·夫妻离婚后孩子户口如何迁出?
      夫妻离婚后孩子户口如何迁出?夫妻离婚后孩子户口如何迁出??(一)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带的材料是:1、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2、孩子已......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