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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知晓案情的单位及个人

所有知晓案情的单位及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相关单位负责人应该对要作证的证人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某人没有办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他就不具备成为证人的资格。需要被证实的案件与某人的智力状况、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可以做证人。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希望证人出庭作证的,应该于举证期限满十日之前申请并且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如果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的申请,应该要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同志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并且提前告知证人要根据事实作证和作伪证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证人因作证所指出的相关费用应该有提供证人的那方的当事人先支付、由败诉方的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且接受当事人质询。如果证人有困难无法出庭,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提交书面证言、试听资料或使用双向试听传输技术作证。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的两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时有出庭陈述证言的话,那么久可以视为有出庭作证。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包括:
  
  1、因年迈、体弱、行动不方便而无法出庭作证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2、从事特殊职业而无法离开岗位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3、交通不便、路途极为遥远而难以出庭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4、因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出庭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5、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出庭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四、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应该要客观地陈述自身感知到的事实。如果证人是聋哑人的话,可以采用其他的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的时候,不可以使用带有评论性、猜测性或推断性的语言进行作证。
  
  六、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都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询。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其他的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可以旁听审理。
  
  八、如果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的话,可以让证人对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相关规定的条款并签字,证明内容包括:描述事实的经过、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结果。应该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只写证人自身听到和看到的事实,不可以写推论,而且用词应该简练、明确。
  
  最后,由证人签字或盖章并且写清楚年、月、日。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证人条件、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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