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所立的意图是什么?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所立的意图是什么?
  
  
  (1)这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男女婚后朝夕相处的岁月里,财产很难分得一清二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
  
  
  (2)这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大多数公民积累的个人财富不多,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正常运作有赖于双方财产共同享有。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使夫妻的经济生活和身份生活趋于一致,能够促进婚姻的稳定。
  
  
  (3)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远远未实现。如果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的形式,将普遍对妇女的经济地位造成冲击。
  
  
  法定夫妻财产制所有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可见,这一司法解释承认了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概念和范围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或约定分别所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这一制度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1) 夫妻对共同财产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指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全部财产。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有财产或夫妻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婚姻成立之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为他方付出劳动而应当从他方处得到的货币或实物。劳动报酬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工资、奖金或津贴等。此外,用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2)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农民夫妇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的农副业生产、劳动的收入,也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工商业、信息业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他们依据《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目前,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许多丈夫或妻子购买股票、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他们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既包含财产权,也包含人身权,其中的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它是创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即使在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也是归一方专有。例如,作者的配偶无须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是否发表。而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利益,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指法律无法详尽列举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具体情形,都概括在其中。例如: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债券、日常生活用品等;彩票中奖所得的奖金和奖品;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之间的财产一般我国也是专门制定了条款,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共同的财产,那么双方就要平均分割,而对于个人的财产,那么就是属于个人,另一方没有权利得到,这样对于夫妻的和谐也是比较好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主要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类别当中包括司法评估,司法评估主要是对某些不动产进行市场价值上的分析,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评估价格为最终的参考依据,因此就要求司法......


·对于刑事开庭流程是什么?
      对于刑事开庭流程是什么?(1)开庭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


·不同案件诉讼费用计算公式 国家规定
      不同案件诉讼费用计算公式国家规定在起诉人递交起诉状之后会向受诉人民法院缴纳一笔诉讼费用,该费用包含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费用。那么各类......


·一、老人死后的财产分配如何进行?
      一、老人死后的财产分配如何进行?老人死后的财产分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老人的志愿意识来进行分配。老人去世之后财产分配问题,涉及的是......


·司法鉴定轻伤标准怎样赔?赔偿项目有哪些?
      在受到他人伤害后,并且在对对方进行诉讼时,需要对伤害程度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在缺乏相关知识的情况下,在处理事务中就会存在纠纷。接下来我们将为读......


·劳动关系变更什么意思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您了解劳动合同的变更,但对劳动关系变更什么意思了解的不是很多。......


·案件管辖权移送共同上级可以吗?
      案件管辖权移送共同上级可以吗?是可以移送的,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之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者是进行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


·绑架罪的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绑架罪的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一、绑架罪的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
      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讲,其拥有一定的探视权。那实践中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呢?这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内容。同时要是孩子拒绝探视该怎么办呢?下面......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标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


·最高的商标侵权赔偿一般是多少?
      最高的商标侵权赔偿一般是多少?《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