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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怎样处理财产孩子的责任?

一、夫妻怎样处理财产孩子的责任?
  
  
  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和子女的分割应当坚持公平平等的原则,照顾女方和儿童的原则进行,并利于子女成长。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需协议解决,属于婚后取得财产,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对于婚前取得个人财产,归登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对以上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夫妻离异,对于孩子抚养权规定是,孩子2岁以内属于哺乳期,归女方抚养,孩子10周岁以上,夫妻离异时协议抚养权需要征求孩子意见,看孩子愿意跟谁一起生活。孩子2--10周岁之间,需要离异双方本着孩子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协议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二、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分割是比较麻烦的事情,一方面财产侵害涉及到双方的切实利益,很难做出心平气和的协商和沟通,另一方面双方可能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也比较激烈,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提交下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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