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销售劣药免于处罚是可能的吗?


  一、销售劣药免于处罚是可能的吗?
  
  
  销售劣药免于处罚基本是不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本罪与过失销售劣药的界限
  
  
  由于劣药在市场中大量存在,以及销售主体的多元化,所以因为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销售劣药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销售劣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所以,过失销售劣药即使造成了严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从属关系,因而易于混淆。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既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此情况,应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原则处理,即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上有生产、销售行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欺骗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药品效能的物品当作药品诈骗钱财,甚至不考虑其外观和包装。
  
  
  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劣药;后者犯罪对象是假药。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就能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则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成
  
  
  销售劣药是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一般是不能免于处罚的,根据销售的赃款金额的不同以及造成的后果的不同,接受到的惩罚也是有所不同的。销售劣质药品对于人体的身体健康是有着非常严重的危害的,是一种用生命开玩笑的获利行为,一旦查出将会受到国家的严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一、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和劳动者签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当下网络诈骗是怎么取现的?
      网络诈骗是怎么取现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是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诱使受害人上当受骗,诱骗受害人往犯罪分子指定的账号打款,骗子事先已经购买好多张银行卡......


·科目二、科目三及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的考生
      科目二、科目三及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的考生,各地车管所将统一做取消考试处理,不计入考生考试次数,不重复缴纳考试费用,不影响今后考试预约顺序......


·起诉离婚律师费用是多少
      起诉离婚说的简单点其实就是打离婚官司,一般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就离婚需要处理的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时,才需要进行起诉离婚。而这个过程中有的人为......


·醉驾拘役案底能消掉吗?
      醉驾拘役案底能消掉吗根据我国的规定,醉驾的刑事处罚记录是不能被清除的。醉酒驾驶可定为“危险驾驶罪”,是刑事犯罪,会进入档案,就是留有案底。根......


·遇见欠钱不还起诉他怎么办理?
      遇见欠钱不还起诉他怎么办理?欠钱不还起诉就需要结合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


·一、买卖不破租赁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生效条件有哪些?买卖不破租赁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条件:(1)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3)所有权发生变......


·醉驾强制险垫付什么情况追偿?
      醉驾强制险垫付什么情况追偿?醉驾强制险垫付以下情况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


·取保候审后是不是判刑不用再审的意思?
      取保候审后是不是判刑不用再审的意思?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


·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一、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


·公司合伙章程在制定之后还可以变更吗?
      一、公司合伙章程在制定之后还可以变更吗?公司合伙章程在制定之后还可以变更,我国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