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金额认定方法有哪些
盗窃数额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被窃财产有效价格证的,根据有效价格证确定;没有有效价款证明或者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二)发生外币盗窃的,应当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在盗窃过程中公开公布的人民币价格,将人民币兑换成人民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不得公布汇率中间价。外币按照盗窃时国内银行人民币中间价转换为人民币,或者货币计算在国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兑美元汇率和中间价人民币兑美元汇率;
(三)盗窃金额可核实的,按核定金额计算;盗窃金额不可核实的,按盗窃前六个月计量器具显示的月均正常金额减去月均正常金额计算;盗窃金额盗窃罪在正常使用前不足六个月,在正常使用期间按月均使用。盗窃金额是通过在盗窃后减去测量仪器显示的月均金额来计算的。
(四)明知而使用用于窃取他人通信线路或者抄袭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或者设施的,应当按照合法使用人为其支付的费用确定盗窃数额;没有直接确认的,以盗窃和复制合法用户电信设备和设施后的每月支付金额计算,减去盗窃和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或者设施不满六个月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
(五)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待售的,应当根据被窃货物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如果盗窃对所有者造成的伤害大于盗窃金额,则损失金额可视为判刑案件。
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票据被盗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被盗金额:
(一)盗窃无记名或者未报告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或者有价证券的,应当按照盗窃时的面值和应得收益,如水果、奖金、奖品等计算;
(二)盗窃数额应当按照因盗窃登记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票据而变现的部分财产的价值计算;如果损失未兑现,但业主无法通过报告损失、弥补损失等方式避免损失,则应根据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失窃数额。
确定盗窃量的方法
1.被盗财产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照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无有效价格证明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2.盗窃外币的,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货币的兑换率,应当在盗窃时折算成人民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盗窃时未公布的外币,应当按照盗窃时国内银行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国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的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应按人民币对美元的固定汇率确定;
3.盗窃电力、煤气、自来水等财产和盗窃数额可以核实的,应当按照核定的数额计算;盗窃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盗窃前六个月内的正常数额月均减去盗窃后计表显示的月均数额计算;盗窃前六个月内正常使用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使用的月均减去盗窃后计量的月均计算;
4.知道窃取其他人的通信线路并复制其他人的电信代码号码的电信设备和设施使用它,盗窃金额根据合法用户支付的费用确定;如果不能直接确认,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和设施是盗窃和复制后的月付款额,复印和复印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减少;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和设施不到六个月,根据实际使用月均电话费推断盗窃金额;
5.盗窃数额,按照窃取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通信号码所出卖的赃物数额确定。
如果盗窃对所有者造成的伤害大于盗窃金额,则损失金额可视为判刑案件。
确定盗窃有价值付款凭证、可转让证券和可转让票据的方法:
1.如果被盗的匿名支付证,有价证券或贵重票未丢失,则应根据面部金额和盗窃时可获得的利润,奖金或奖品计算盗窃金额;
2.如果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或有价票券已兑现,则盗窃金额应按财产已兑现部分的价值计算;如果盗窃金额未兑现,但通过挂失、报销和补发程序无法避免的损失,则盗窃金额应按财产已兑现部分的价值计算。盗窃罪按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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