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信息公开办的原则是什么?
一、市府信息公开办的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在各国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其基本原则却是大致相同的。一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包括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免费自由使用原则以及救济原则等内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专门规定了便民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由于“权力自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3]和自然的扩张性,所以要对权力的运用予以公开,以便进行监督和控制。公开原则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始终,它要求在信息的申请、审批、救济等方面都要公开,以便保障信息公开的实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公开原则有益于指导实际工作:
第一,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公开原则要求申请人向掌握政府信息的国家机构申请获取所需信息时,申请人只需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称以方便被申请机构寻找即可,而无需说明使用信息的目的。既然,公开政府信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政府就有主动公开的义务,对于公民想获取而政府还没有公开的信息,只要法律允许,就要满足公民的意愿,而无需了解公民的使用目的,因为,如何使用,为何使用,这是公民的权利,政府机构无权干涉。
第二,公开原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政府也无权主动公开。
因为政府信息是社会资源,所以要公开,但是,很多政府信息涉及到国家的安全或者法人、公民个人的隐私,这就需要对公开加以限制。因而,公开原则的运用具有一定的范围性,这与信息公开的范围性限制是一致的。那么,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而言,如何确定公开原则的范围就变得十分的重要了,在此方面,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应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技术的进步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制度的保障,其中的公开方式是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比如,通过建立政府机构上网工程、建立电子政府系统等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所以,只要能够有益于公开,各种方式都是可以采取的,这是实现公开原则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公开、平等、权力等都是政府公开的原则,政府需要力求打造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使得大多人的权益都得到保障,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公民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监督政府机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一旦发现异常,就可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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