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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同步开始施行,同时也启用了新版的商标注册网上的申请系统,以及启用新版的商标书式。
  
  那么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有那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一件商标,在某部分的指定的商品名目上面被商标局驳回了的,那么对于此类情况,申请人是可把这部分剥离出来在其他的商品中重新申请。
  
  2、对于修改后的《商标法》,其保留了原来的商标构成要素,并且在此基础上新加了“声音”这一构成要素。
  
  3、新的《商标法》中对于广告宣传、展览活动等商业活动中作了规定,明确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4、关于商标的续展问题,规定了注册人应当在期限满之前的一年之内进行续展。
  
  5、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权限,其只能在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商标的注册申请。
  
  6、对于违反《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异议人的限定原则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优先,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指定条款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主要是《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7、对原有的专业内容进行了修订,例如:将“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订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改变成“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8、对于那些不在续展、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从到期那一天或处罚那一天开始算,共计一年的时间内,如果有相同或相似商标提出申请的,不予通过。
  
  9、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对商标案件的审限增加了。
  
  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时限为从收到商标申请之日开始算,共计9个月。
  
  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限为从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日开始算,共计9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多延长时限为3个月。
  
  商标异议申请时限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算,共计12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多延长时限为6个月。
  
  商标异议复审的时限为从收到异议复审申请那一天开始算,共计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对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限,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违反《商标法》第10条到12条禁止注册条款的,时限为自收到申请日起算的9个月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对于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抢注条款的,时限为从收到申请之日起算的12个月内,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
  
  关于撤销复审的时限,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共计9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以上便是对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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