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况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况有: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请求人无过错的情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抚慰精神、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三种功能。
二、离婚赔偿的程序规定
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所以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在夫妻进行离婚时如果有相应的情况发生的将会视为其中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并提出诉讼请求,也就是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法院会对于提交的材料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对于当事人的供词作为参考,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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