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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期限是多久

指定管辖期限是多久指定管辖就是上级人民法院将一个案件交个下级人民法院来受理,一般是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决定。制定管辖一般适用于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在当事人双方就管辖权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上报共同的上级法院,由其指定某下级法院受理案件,被指定的下级法院是必须执行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就管辖权有异议的,最后是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三十天内举证说明具体情况。法院如何规定管辖权异议后的证明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法院指定当事人举证说明具体情况的,人民法院给出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收到通知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法院裁定驳回的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的,举证期限需要重新指定,法院重新指定的证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类:1、因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一般情况下,有管辖权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分为自然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可坑力导致不能行使管辖权,如法院所在地发生地震等;法律上的原因有当事人申请参与审判的全部人员回避的等等。2、法院之间就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无法协商。司法实践当中有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推诿也好,由于争夺也好,发生这种情况多为辖区界定不明造成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应当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3、案件先提交到的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属其管辖的,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也认为不属于归该法院管辖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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