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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书是什么?

工伤认定举证书是什么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举证材料包括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规范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这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据此,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三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对于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把握两点:(1)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2)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久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一般为企业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出情况,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当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意:这里劳动者没有延长申请时限权利,也没有没有中断、中止的法律情形),过了1年申请期限,劳动行政部门将不予以受理工伤申请。除非所在单位愿意协商此事,否则很难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工伤不是自己确定的,如果是工伤那么所有的费用都是用人单位进行支付,如果不是所有的费用都是个人进行承担。工伤不但需要赔偿医疗费,情节比较严重还需要赔偿伤残费,伤残费是根据伤残鉴定报告进行决定的,伤残鉴定报告需要到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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