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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一、民法典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1、不一定。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有效的。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当然,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能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被确认无效怎么办?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合法的遗嘱,自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在此之前,立遗嘱人都可以跟随自己的意愿修改所立遗嘱。法律上规定的所谓的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这些强制性的条款,都不能凌驾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之上。如果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的法律效力产生了争议,也要选择合法的途径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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