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认定标准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何区分是否犯罪,主要是从一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是是否形成了故意扭曲捏造事实的做法。如果是没有捏造虚假事实这一行为,仅仅是在人群中散播一些不利于我方军队的属实情况,即便是对军队本身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不能称为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一旦当事人散布的是此次战争的军事机密,比如我方军队的死亡受伤人数,其中小战役的失败消息,战争应对战略等,那就构成了犯罪,这种做法普通人被定为故意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军人则被判为以故意 (过失)泄路军事秘密罪论处;
二是散布的对象是否是军人,否则的话虽然是捏造了事实,但是如果仅仅周围朋友和亲戚几个人之间扩散,只是自我虚荣显得自己消息来源多,实际上没有形成多大的轰动,也没传播到军队的,则不会以本罪来论处的;
三是捏造传播的时间点是否在战争时期,如果不在战时而是在和平年代,虽然捏造了事实,比如说捏造军队的首长收受贿赂,任人唯亲,在提拔,选调、调工资等方面不顾法纪,掀起了一定的风浪,导致了军心不稳,但是由于其与作战的利害无关,所以是不能以本罪论处的;
四是看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够重大,对军心能否造成扰乱。
(二)区分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
从主观上来说,两者都存在故意的主观想法,而在客观方面,也都有在战争期间向他人提供捏造的事实的行为,他们的区别在于:一方面捏造的事实所涉及的方面并不完全相同。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所捏造的事实涵盖的范围更广,既包括对方军队即敌人的各种情况,也包括有关我方军队的情况,而后者提供的只能是敌方军队的虚假情况;还有一方面是传播针对的对象不一样,本罪所针对的对象不是某类特定的军人,而后者就只能是向特定的武装部队机关、军队的首领或特定的情报收集人员提供;最后一方面是罪行对产生结果的要求不同。
本文介绍的罪是属于行为犯的范畴,当事人做了传播捏造的事实,起到了扰乱军心的影响,那么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且是为既遂的,而后者是属于结果犯的范畴,只能是提供了虚假的敌情的行为,并且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才会构成这一罪名。该行为人不仅向武装部队提供捏造的虚假敌情,同时又向其他人群进行扩散,从而造成扰乱军心的,一般来说是以牵连犯来判处,选取其中较重的罪进行论处,而不是两罪并罚的判决。
相信通过上述的介绍,大家对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有了一定的了解,它从定义上是指普通群众即并不拥有军衔的人在战争阶段捏造事实,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安定,动摇我方军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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