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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哪些?

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哪些?
  
  一、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哪些?
  
  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有: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2-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设置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使得更多的民事主体,有使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由于社会环境是比较复杂的,故而也规定了一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宜,在这些情形出现之后,双方当事人即使向法院起诉也是不会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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