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根据法律的规定什么叫附随义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什么叫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间接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不真正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其损失,而是使其自担损失,此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不相同,故称“不真正义务”。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特征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法律上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合同公平和公正的目标;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避免社会财富不必要损失和浪费,保障社会财富不断积累。三、理论依据不真正义务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条款,其中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行为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平时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对待他人的事务,尽到“善良家父之注意”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之一衡平功能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信行为。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非违约方的“不真正义务”。违反该义务,就其扩大的损失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适用范围从我国法律规定看,不真正义务作为一项规则,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中,那么侵权关系中是否适用该规则?本文认为,不真正义务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既适用于合同关系,又适用于侵权关系。该规则制度能够在侵权关系中促使当事人调整各自的行为,发挥制度激励作用。举例来说,一个原告房屋的裂缝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则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会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加固,防止裂缝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仅仅是裂缝是由于他人造成的,就不再当成自己的事务处理,既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甚至采取不合理行为促使损失扩大,尽而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这样一来,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由被告赔偿,被告的利益显然受到损害,如果采用这一规则,就会激励原告采取积极的措施,其损失就不会扩大,即使扩大,则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不对扩大的损失负责,只就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负责,其利益就得到了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这一制度点上寻得了平衡,这显然与该规则的功能相吻合。该规则内容与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相一致。一般侵权中,行为人只能对自己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行为的自由,对不可预见的结果,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便无责任,有过错,只承担与过错程度相一致的责任。在不真正义务规则中,侵权人对受害人扩大的损失无法预见,因此对损失的扩大,侵权人没有过错,因此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而受害人对损失的扩大,应该能够预见,但不采取合理措施,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这恰恰体现了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功能与信用的要求相吻合,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关系发挥作用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调整合同关系,又调整侵权关系。它要求当事人依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无论是在合同关系中,还是在侵权关系中,都有受害人损失问题,在合同关系中,如果非违约方不遵循该规则,致使损失扩大,该后果由他自己承担,而在侵权关系中,受害人在遭到损失后,不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损失扩大,该后果却由侵权人承担,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尤其是在违约与侵权存在竞合的情形下,受害人的同一行为仅仅因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不同,却遭到截然相反的法律评价,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因此,不真正义务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在侵权关系中,受害人同样要遵循该规则,惟有遵循该规则,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便是滥用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便会遭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任何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或者是职员都是需要履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的,但是很多情形下,为了使得职员的隐私不被侵害,其也需要遵守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的附随义务,相应的职员也需要履行不告知其让他的单位公司的信息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信用卡诈骗立案后能撤案吗
      信用卡诈骗立案后能撤案吗信用卡诈骗属公诉案件,不能“私了”。银行是案件的被害人,不是原告,无权撤案。但有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1、恶意透......


·投标保证金是必须的吗
      投标保证金是必须的吗?一、什么是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


·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有哪些
      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有哪些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有哪些?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方案两个方面:......


·口头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口头遗嘱的的条件为:1,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情况危急,没有时间和条件作书面遗嘱......


·专利权侵权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一、专利权侵权的管辖法院是哪里?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


·辞退多久可以领工资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


·欠钱不还下落不明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下落不明怎么办?
      欠钱不还下落不明怎么办一、欠钱不还下落不明怎么办?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


·欠钱金额较大不还怎么办?
      欠钱金额较大不还怎么办?欠钱金额较大不还的,可以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什么?1.定义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遗嘱能够附义务吗?
      遗嘱能够附义务吗我国继承法中承认可附义务。公民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往往还要托付其他后事,这就发生了遗嘱中的义务,对于遗嘱人的这种......


·自动离职工资怎么结算?
      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是需要提出离职申请然后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进行转移社保关系然后需要结清工资报酬。离开公司之后,用人单位会根据固定发工资的时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