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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申请损害赔偿有哪几种情形?

一、离婚后申请损害赔偿有哪几种情形?
  
  离婚后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
  
  
  1、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此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过错行为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实践中不能对法定的过错行为作任意的扩大化解释。
  
  2、请求方无过错。
  
  请求方须为无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
  
  3、相对方因该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因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只有当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才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怎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一般应以无过错方遭受财产上的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精神损害程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
  
  (3)具体的侵权情节,可以根据过错方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综合考虑其情节之轻重;
  
  (4)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的年限,过错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来夫妻之间的矛盾只要是二人自行协商就可以解决掉的,但是到了离婚之时并且没有任何感情的基础上就可能会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而一方的过错也恰恰是导致夫妻解除婚姻的最主要原因,但是法院在判定过错具体赔偿的数额时还是要根据实际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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