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没有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期限作明确的规定,只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有人认为,在债权债务期限届满之前,即使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亦不能行使代位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代位权的性质和的片面理解,其存在错误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就是对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说自债权债务形成之日,债务人就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其目的就是为了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2、从代位权的内容来看,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以外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代位行使。
  
  3、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任何财产的减少,都有可能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无论其债权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应均可行使代位权。
  
  4、如果人为地限制代位权只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期限届满之后行使,那么这就给债务人隐匿、转移或放弃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从根本上也违背了代位权的性质和设立代位权的立法本意。
  
  合同期限届满之后,若是债务人不愿意或者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代位权,若是超过诉讼时效,那么不能保障权益能得到保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离婚协议书不写抚养费可以吗?
      我们都知道,夫妻之间因为感情破裂,然后通过离婚方式解决双方之间感情问题,但是对于有孩子家庭,他们不单单要面临分割财产的问题,还要面临孩子抚养......


·南京江浦征地补偿是怎样进行补偿的
      南京江浦征地补偿是怎样进行补偿的在我国对土地征收进行相应的规定,对相应被征收土地的被征收者的土地进行明确的补偿机制。我国在进行这类补偿时严......


·一、交通事故医院垫付医药费由谁来垫付?
      一、交通事故医院垫付医药费由谁来垫付?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医院会要求先付费后治疗,而这费用一般都会要求车主先行垫付,然后等伤者出院以后,再经......


·一、离婚财产补偿帮助的条件有哪些?
      一、离婚财产补偿帮助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


·哪些刑事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的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


·法院退侦三次什么意思?
      一、检察院退侦三次什么意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是什么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而随着侵犯财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加,转化型抢劫罪现象也日趋严重。那么在什......


·五险一金怎么自己交?
      现在很多人都是自由职业者,比如在家里开个网店,收入也是不错。和上班族相比,他们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是他们中的很多人想自己......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根本,没有质量保证的建设工程蕴藏着隐患和风险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根本,没有质量保证的建设工程蕴藏着隐患和风险,既是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漠视,也是对单位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一直以来......


·被继承人订立的口头遗嘱合法吗
      被继承人订立的口头遗嘱合法吗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的规定,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一、员工在签合同同时能自己主动离职吗?
      一、员工在签合同同时能自己主动离职吗?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只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劳动者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