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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不公诉行吗?

一、检察院批捕后不公诉行吗?
  
  检察院批捕后不公诉是可以的,在检察院批捕之后只有满足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才可以不起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突然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而犯罪等情形人民检察院才会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对于刑事案件,很多都是先由公安机关先处理,然后由检察院审核,之后再决定逮捕。对于此类情形,通常都是已经掌握了起确实的犯罪证据,由此若是没有特殊的理由,检察院在逮捕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要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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