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民事案件中法院移送管辖能否复议

民事案件中法院移送管辖能否复议?不能,因没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二、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移送管辖的例外(1)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综上,民事纠纷当中的原告和被告对法院移送管辖的这种决定不能提出复议,两家法院之间对此存在着争议的话,可以有两家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不过,各地的民事法院在审查起诉书的时候,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有可能就不会受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的条件主要如下: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况?
      根据行为人主观不同,可以将罪名具体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中,我国对故意犯罪的处罚是要比过失犯罪的处罚重的。那到底什么是过失犯罪呢?而过......


·持刀抢劫5万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持刀抢劫5万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持刀抢劫5万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持刀抢劫5万的量刑标准是一般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最新徐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行为的原因是比较多的,如干涉他人婚姻、勒索财物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有可能从非法拘禁犯罪转化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绑架......


·离婚的时候小孩的抚养权属于哪一方
      子女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人身权,实质上也是父母本身的义务。那夫妻离异时,小孩的抚养权属于哪一方?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后,由于一些情势,子女抚养权......


·家庭暴力的形式具体有哪些
      家庭暴力的形式具体有哪些一、家庭暴力的形式具体有哪些1、身体暴力。最常见的暴力,包括所有加害人对受害者身体各部位的攻击行为。39%的女性称曾遭受......


·取保候审逃逸的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逃逸的怎么处理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就要遵守相关规定,保证随传随到。那要是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逃逸的......


·醉驾法院判免于处罚驾照吊销吗?
      醉驾法院判免于处罚驾照吊销吗醉驾法院判缓刑免予执行会被吊销驾照的。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吊销照有多种情景,如到时不审验的、记满12分以上......


·土地使用权更换名字需要怎样的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的土地登记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在变更名字时,需要到相应的地点申请办理。那么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其具有怎样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更换名字......


·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1、本罪的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3、......


·石家庄栾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哪些?
      石家庄栾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哪些?一、石家庄栾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