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非法集资新手法具体有哪些?


  非法集资在社会中总是有受害者的原因是因为罪犯的手法在经过揭穿之后又会有升级的事态,所以让那些没有防备的老百姓没有办法及时辨别出而被欺骗,而最新的集资手法基本上就是用赚钱的名义来要求老百姓自主将钱财交给罪犯,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非法集资新手法具体有哪些?
  
  具体的非法集资新手法如下:
  第一种类型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的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类型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类型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的罪犯往往都是在被国家机关揭露了相关的犯罪手段之后没有悔改的态度肯定会继续升级自己的手法继续去侵害老百姓的合法财产,而老百姓如果没有任何的谨慎心态去对待每一个骗局就必然会把自己的财产交出去,所以有必要继续对公民加强相关的手法辨别方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专利权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
      专利权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1)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内容本身,这些形式表现为小说......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的极大丰富,汽车渐渐走入人们的生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的极大丰富,汽车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而汽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不小的危险性,其中以高速......


·对方未尽夫妻义务可以起诉离婚吗?
      男女在恋爱阶段,可能双方都会感觉良好。而一旦结婚的话,可能就会发现诸多问题,甚至还会出现婚后一方不尽夫妻义务的情况。那么要是对方未尽夫妻义务......


·一、工作办入职是开始上班吗?
      一、工作办入职是开始上班吗一般入职之后当天或者1天之后就开始上班1、组织新员工培训。2、相应职能专业技术培训3、不定期举行由公司管理层进......


·民间借贷合法么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一般私人之间的借贷也被称之为民间借贷,当然这里面也有可能出现高利贷的情况。而您都应该知道,在我国对高利贷其实是不保护的,甚至还会认为高利贷属......


·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水利工程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国政府对于水利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把......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处理一、夫妻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处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


·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手续?
      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手续?(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如果被继承人在医院死亡的,则需要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二)到区或......


·商标注册需要的资料都?
      商标注册需要的资料都有哪些一、商标注册需要的资料都有哪些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是如何规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是如何规定的一、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是如何规定的?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从今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法律依据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基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赠与关系的一种法律现象,作为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