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问题有哪些存有争议?
一、高空坠物承担责任主体问题?
司法实践中,侵权主体分为明确与不明确两种情况。当侵权主体明确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主体承担。当侵权责任不明确时,对于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有两种处理情况。一是判决潜在的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法院因为案件诉讼主体不明确即被告不明确对案件不予受理。?90%以上高空坠物案件诉讼主体是明确的,即可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那么受害人便可以向具体的侵权人主张自己的各项损失的赔偿,同样,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庭审焦点便是具体赔偿项目的数额问题。?
二、高空坠物案件法院是否受理问题?
98%的高空坠物案件法院均会受理,从司法判例上来看,2%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原因是侵权主体不明确。针对侵权主体不明确的案件,在补充了相应证据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倾向。??对于侵权主体不明确的案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判决潜在的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根据《物权法》第70条、71条、72条的规定,所有住户对建筑物中属于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当住户在行使此项权利的同时,负有确保与建筑物相关联的人安全的义务。因此住户对于楼下行人通行安全也负有不可逃避的义务。其次,从正义的角度来看,我们作为社会人,维护每个个体的正义其实也意味着维护着整个社会的正义。法院如此判决符合群体的正义价值。??
三、高空坠物案件的受理法院?
77%的案件在一审结束,20%的案件进入二审阶段。这也就意味着,多数争议均能在一审程序解决,受害方在提起诉讼时可预判整个案件处理的周期及成本。然而事实上此类问题大部分是可以主张权利的,高空坠物通常造成的伤害比较大且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如果遭遇此类情况,被侵权人应当向专业人士请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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