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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解注意事项有哪些?


  诉讼和解是我们在遇到民事纠纷时,经常碰到的一种情况。它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方法中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愿的一种法律途径。但我们普通人对诉讼和解还是并不十分了解,诉讼和解的时效和方式具体有哪些,诉讼和解的注意事项是什么,下面我们了解下。
  
  在我国,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一、注意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
  
  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编辑诉讼和解作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自主交涉、相互协商基础上对于纠纷的解决,虽然原则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可适用,但是,给予诉讼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以及按照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诉讼和解。
  
  1.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民事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2.单纯的确认之诉,即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无效、确认身份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等案件不适用和解。
  
  3.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诉讼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4.对于涉及身份关系,诸如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二、注意诉讼和解的时效
  
  中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和解的期间规定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至第一审判决或者第1审判决作出之前,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超过这个时间,就不能启动诉讼和解。
  
  三、注意诉讼和解的方式
  
  世界各国的诉讼和解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院主导下的诉讼和解,其特点是和解虽在法院或法官的主导下进行,但是,法院和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和解的方式、和解的条件不作干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因此,这种诉讼和解方式与中国的调解是不同的。二是法庭外的和解,也就是说,和解不需要法院或法官的参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其代表性国家是德国,也称之为裁判外的和解。这两种和解的方式都有其优点和权限所在。就中国而言,应当采第二种。中国在诉讼制度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实践中法官往往不重视当事人的和解,如果采取法院主导下的和解模式,很容易产生法官随意干涉和解的内容和条件的现象,导致权利的滥用。对诉讼和解双重法律性质的选择,决定了和解的成立以其内容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为前提,又因为诉讼和解一旦成立即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因此,法院对和解协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的表示是否真实;和解的事项是否属于当事人能够依处分权自由解决的事项;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有效,和解成立;反之,和解不成立,诉讼应当继续进行。
  诉讼的时效是首先我们要关注的问题,如果超过时效那么也就放弃了诉讼和解这个权利。同时要明确诉讼和解适用范围,有些诉讼是不能进行和解的。总体上说,诉讼和解制度还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他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减少了诉讼程序,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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