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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私生子的协议是否有效


  一、关于收养私生子的协议是否有效?
  
  
  无效,《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因此,收养未成年的婴儿,必须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办理收养证。如果私下签订协议,收养婴儿的,该协议自始无效,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二、办理收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五)送养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组织做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六)监护人做送养人的,应提交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和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七)生父母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八)被收养人的户口本及健康检查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可以不提交户口本)。
  
  
  (九)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收养孩子的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有些人签订的所谓收养私生子的协议可能是存在着贩卖婴幼儿的这种非法犯罪行为的。所以,法律制度要求收养孩子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很有必要的。而且严格意义上来讲,我国收养法当中对于收养人本身也有各方面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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