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供货延迟违约金日比例可以约定吗?

供货延迟违约金日比例可以约定吗?供货延迟违约金日比例可以约定,但是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比例,《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二、法定违约金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民事主体之间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约定在出现违约事项时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一般来说,只要该违约金是协商确定的,那么就会具有司法效力,但若是协商的比例高于法律规范的上限,那么不会具有司法效力,此时以法律规范为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放弃遗产继承还能打官司吗?
      一、放弃遗产继承还能打官司吗?1、放弃遗产继承之后一般是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参与遗产分割的,因为放弃继承的声明做出之后不能反悔。所以如继承人在放......


·法院下的不批捕决定书送达给谁?
      一、法院下的不批捕决定书送达给谁?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


·厂里工伤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厂里工伤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哪些?(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工资一直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但是有时候员工请个假都要被扣工资,那劳动者在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是怎样的呢?在实践中,劳动者在算清自己请假期间......


·非婚生子女有什么权利
      如果父母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剩下了子女的话,此时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私生子。当然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是享有一定权利的,那么......


·一、根据规定平度醉驾罚款多少?
      一、根据规定平度醉驾罚款多少?根据交规的规定,平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最低一千元,最高甚至高达五千元,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


·交通肇事逃逸无人伤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无人伤如何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无人员伤亡,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并且承担全部损失。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


·对于重婚罪会判死刑吗?
      一、对于重婚罪会判死刑吗?重婚罪是不会被判死刑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公司兼并收购的类型有哪些?
      公司兼并收购的类型有哪些?(一)按照并购后双方法人地位的变化情况划分按照并购后双方法人地位的变化情况,可将上市公司并购划分为收购控股、吸收......


·东莞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东莞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要进行控制,为了防止建筑方和开发商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在修建的过程当中出现偷工减料的......


·谁来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谁来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