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期限是多久?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期限是多久?
  
  一、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期限是多久?
  
  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 ? ?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内容,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所以,与会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十分必要的。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二)、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三)、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签订的,我国对于秘密保密义务也是有规定的,不管是在任职期间还是在离职之后都不应该泄漏公司的所有事情,如果一旦发生那么就会承担起全部的责任,所以,双方在签订的时候就要协商好,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住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住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我国公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在个人购买到住房之后,会同时拥有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是对个人合法使......


·新受贿罪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


·闯红灯逆向行驶怎么办?
      您在驾驶机动车时,难免会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导致违法了交通法规,如果车主发生了闯红灯逆向行驶的情况,会被扣分以及罚款,就需要本人去交通部门办理相......


·销售假药量刑辽宁的规定是什么
      一、销售假药量刑辽宁的规定是什么?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恶意诉讼的标的是非财产权益可以得到赔偿吗?
      恶意诉讼的标的是非财产权益可以得到赔偿吗?一、恶意诉讼的标的是非财产权益可以得到赔偿吗?恶意诉讼的标的是非财产权益也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但是......


·一、法定监护人是户主吗,?
      一、法定监护人是户主吗,有哪些规定监护人是根据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的,与户口薄户主并没有直接关系。法定监护人跟居民户口的户......


·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代位权的费用负担一、合同法相关规定和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


·新婚姻法女方装修的有关规定是怎样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一、《民法典》女方装修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结婚一年离婚彩礼钱需要还给男方吗?
      一、结婚一年离婚彩礼钱需要还给男方吗?如果属于赠与的,无权要求退还;属于彩礼钱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请求退还彩礼钱。那么,法定的离婚退......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年龄限制吗?
      在我国不仅是未成年人、老人需要监护人照料,还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需要有监护人。监护人一般是又法律指定的,具有法律性质,所以担任监护人需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