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环境污染问题被广大民众所知晓,保护环

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环境污染问题被广大民众所知晓,保护环境更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所以就会出现很多人为了自己或者公众的利益,产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那么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诉讼费是多少?责任方式和执行方式又有哪些?跟着我们学习一下吧!
  
  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是指责任人因工业活动或是其他人为的原因,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工业活动或是其他人为的原因,污染者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诉讼费用
  
  环境污染或破坏案件的诉讼标的往往很大,缴纳高额的诉讼费用,无疑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设置了一道高高的门槛。高额的诉讼费用成本和得不偿失的讼后收益不利于推进环境司法保护,有必要对环境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作相应的调整,对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民,实行诉讼费缓交制度。即原告胜诉的由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败诉的可考虑由“环保基金”补助部分合理的诉讼费用。在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0176.80元,判决全部由被告承担就体现了这样的理念。
  
  今后,环境公益诉讼费用承担还可以循这样的思路:一是制度上明确规定降低公益诉讼的费用标准;二是给予原告适当的补贴,以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对胜诉原告予以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法院建议政府给予必要的奖励,可以彰显政府的环保决心,教育和引导公众积极的环保意识。
  
  三、责任形式和执行方式
  
  1、“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传统的承担方式仅解决了“私人”利益的损害,“公益”的损失没有反映。在实际中往往是污染造成后大量的生态恢复与损害要由政府来承担。因此,迫切需要在裁判方式上进行创新,环境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潜在价值等多重价值属性,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支付方式等比较复杂,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污染者不仅要承担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还要承担恢复生态的损失。
  
  2、“停止侵害”的裁判也是经常应用的一种责任形式。但如何执行、如何监督也是实践中颇受困扰的问题。应积极研究“停止侵害”判决方式的具体化和可执行性,引入执行罚和奖励举报人的方式以充分发挥其制裁效用,解决环境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隐蔽性因而难以执行的问题。
  
  3、“恢复原状”的判决方式,其程度如何掌握,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一些法院尝试摸索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在裁判里引入恢复原状的标准,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引入具体标准:当地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要素原有的功能标准等等。在审判实践中,判决被告恢复原状时,还可考虑引入代履行机制,即指定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环境治理与恢复,由被告支付费用。
  
  关于“禁止令”,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不可逆性,事后的补救往往耗资巨大甚至不可挽救,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停止正在进行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还在于恢复、治理已经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基于预防原则,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在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环境难以恢复时,法院可以通过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停止正在进行的环境污染行为。
  
  在环境刑事裁判创新方式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除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以外的其他刑罚的情形,如判决种树、判决恢复植被、判决恢复和达到一定标准的生态条件等。另外,对一些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环境犯罪案件采取非刑罚手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在云南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对一些盗伐、滥伐林木等刑事犯罪的被告人,适用了判决责令补种树木的刑罚。此外,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还可借鉴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度,在对行业单位处罚的同时,应考虑对主要领导的处罚。
  
  国家针对环境污染出台了很多相应的法律法规,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诉讼费通常过于昂贵,对于维权者来说也是比不小的负担,由于是新的法规,所以造成了个别人理解不清或理解不当的问题,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协议可变更吗?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协议可变更吗?1、如果两人已经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的话: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但双方可以再协商一致后另......


·承揽合同造成财产侵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类型的合同,比如说最常见的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话需要约定很多的注意事项,因为这是日后发生纠纷的确定来源之一。当然也存......


·公司法股东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公司法股东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参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例,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如下......


·嫌疑人被监视居住需保证金吗?
      一、嫌疑人被监视居住需保证金吗?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情况下,是不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


·一、离婚女方用付抚养费吗?
      一、离婚女方用付抚养费吗?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不要孩子,女方是要给抚养费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


·继母继父是抚养权的承担者吗
      在日常生活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们的婚姻是自由和自愿的。由于离婚和再婚这种现象的存在,所以在家庭中,也存在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这......


·协议书原件丢失笔迹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协议书原件丢失笔迹鉴定的程序是什么?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3、由双方协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


·青岛开车玩手机扣几分?
      婚姻法规定到法院起诉自动离婚吗?没有自动离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股东大会决议范本
      股东大会决议范本?对于一个企业或者公司来说,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都会告知每个与之相关的员工,但是对于刚刚成立的公司,可能对于股东大......


·转让股权股东变更协议无效怎么办?
      转让股权股东变更协议无效怎么办?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