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成立

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成立行政复议也就是对已经审理的案件进行再次的审理,如果有公民认为行政主体的一些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申请,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理,审理之后就会有一个行政复议决定书,那么这个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成立呢?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成立
  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至日起生效成立。
   二、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自然状况,表明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情况。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主要说明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或态度,反映被申请人在此事中的态度,如果未提出意见、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也应当予以说明;第三人的意见。这一部分主要是客观归纳各方的基本意见,可以进行原则概括。
  3、复议机关经过调查、复核、审议最终确认的事实、依据、理由。这一部分是复议机关对事情的客观认定,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特别是书证。这样既使各方有不同认识,在能使所依据的事实在客观上形成一致意见,这样有利于最后提出解决矛盾或分歧的意见。在这部分中要特别注意对证据、依据的充分反映。
  4、复议结论。明确阐述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提出的问题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和正确与否的具体意见。它是复议的最终结果,具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命令或指示的性质。
  5、向申请人或第三人交待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有的复议决定是不得通过向审判机关起诉寻求司法救济的,如依照《商标法》及实施细则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决定,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出诉讼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凡是不属于终局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说明申请人或第三人不服本决定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定诉讼期限有五天、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等,依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定直接写明。
  6、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首先印章是公民、法人或者行政机关的印信凭据,确定加盖的文书内容为印章人或单位的意图。加盖机关印章的复议决定体现了该机关的意志,排除了机关个别工作人员或机构的意图。其次,印章证明了自身的地位,例如,如盖省劳动厅某处印章的,只能证明该文件是该处的意见,不能表示该厅也是如此决定;加盖省政府办公厅印章的,只能是反映办公厅的意见,并不能代表省政府的意见,因此内设机构、办公部门的印章不能用于复议决定书。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复议决定书的法律效力。未经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一旦发出,不论是同时发给各方,还是先发给某一方,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本款规定,复议决定书不仅是机关的公文,还具有法律效力,这与公文所具有的行政效力有以下不同:
  1、该决定书是法律的直接适用,是法律与具体事实经过复议相互结合的结果,有相当一部分是因行政命令、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一般说来有相当一部分未与具体事实直接联系;
  2、该决定书直接确定特定的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内容,行政机关的公文则不是直接确定这些权利义务,而是指示或通知另一些机关应当如何实施行政管理,这只能与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形成间接联系;
  3、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达到某些法定条件时,将成为司法或行政机关依国家强制力强迫各方履行的根据,如过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公文不具备这种性质。因此,既要把复议决定书纳入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范围,又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公文对待。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成立的回答是自送达至日起生效成立,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公民的复议申请之后,应当在两个月之内作出决定,但是法律上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可以在两个月之后延长时间,但是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交通事故案件立案材料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案件立案材料包括哪些1、民事起诉状必须要用黑色签笔字签本人的姓名加公章。通常起诉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三个被告交四份起诉状,证据材......


·借条不主张两年会过期么?
      借条不主张两年会过期么?借条不主张两年并不会过期,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


·孕妇被辞退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首先
      孕妇被辞退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首先,公司并不能仅以员工怀孕为由,便要求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


·期房是相对于现房而言的,这主要是指那种尚未修建好的房屋,但开
      期房是相对于现房而言的,这主要是指那种尚未修建好的房屋,但开发商在确定了相应的资格之后,也是可以对这样的房屋进行销售,此时称之为预售商品房。......


·劳动关系合同是什么,劳动合同有什么联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并不要求也一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同两者寄存在一定得区别,也存在着一定得联系。两......


·委托保证合同违约金是否有效?
      委托保证合同违约金是否有效?一、委托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委托保证合同,在实务中常称为委托担保合同、担保服务合同,也有人含混地称之为担保协议......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是如何通过仲裁解决医患纠纷的?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是如何通过仲裁解决医患纠纷的?仲裁同诉讼一般是解决纠纷最为可靠的方法,只是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说更加的省时省力还省钱。医患纠纷......


·根据刑法规定扒窃一次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扒窃一次构成犯罪吗?一、根据刑法规定扒窃一次构成犯罪吗?根据刑法规定扒窃一次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8)》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在公......


·一、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是否有效?
      一、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是否有效?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能随意规定试用期吗
      处于试用期期间的劳动者,此时尚不能算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只有顺利的通过了试用期的考核,转正之后,才属于正式员工。而通常情况下试用期一般规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