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寻恤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是什么?

寻恤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是什么?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主观方面不同;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虽也表现为故意,但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2、犯罪起因不同;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但它与故意毁坏财物故意犯罪的原因无论是在原因力还是在原因的性质等方面还是有区别的。在原因力方面,寻衅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毁坏财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在原因的性质方面,前者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后者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一般冲突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3、犯罪对象不同;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这里所讲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最终指向谁,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但我们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须把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地谈论前者。如在公路收费站,甲驾驶的汽车与乙驾驶的汽车抢道,乙即大发雷霆,过了收费站即将甲的汽车拦下,并用随车携带的工具砸碎甲车的挡风玻璃,造成严重损失。本案中虽然乙的行为指向了特定人及物,但其主观上出于耍威风、逞意气的动机,选择甲车作为目标也是具有偶然性,此种情形下乙的犯罪对象其实是不特定的,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从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的情节来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必须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江苏省而言,是指损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左右;多次任意损毁财物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使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000元左右等情形之一。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较大”,目前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江苏省的规定为: “数额较大”,是指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严重情节”,通常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险恶企图嫁祸于人的等情形之一。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都是属于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两者在形式非常相似。但是具体的动机和犯罪原因以及对象都是是不同的。所以两者的量刑和处罚也会有一定方面的不同。一般来说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刑罚会更重一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承包范围是什么?
      一,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承包范围是什么?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成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一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600万元以下的各......


·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另行审理可以吗?
      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另行审理可以吗?符合以下情况,可能会出现分开审理。1、双方都愿意分开处理,起诉时只诉离婚,不要求法院介入财产分割,都......


·商品房的最长使用期限是多久
      商品房的最长使用期限是多久在购买了商品房之后其实也就是获得了商品房的所有权,但此时需要按照规定了办理不动产权证才行,也就是说所有人可以对商品......


·父母死了遗产怎么继承顺序是什么?
      父母死了遗产怎么继承顺序是什么?父母死了遗产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该怎么处理一房二卖纠纷
      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2、......


·个人集资诈骗罪数额是多少?
      集资诈骗不同于其他的诈骗,集资诈骗一般涉及的人员比较多金额比较大,社会影响力也比较大,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对于集资诈骗我们......


·根据相关规定起诉离婚原告不出庭可以吗?
      根据相关规定起诉离婚原告不出庭可以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


·发现妻子重婚怎办能报警察吗?
      发现妻子重婚怎办能报警察吗?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


·放弃继承权后可代位继承吗,相关内容有哪些
      对于公民的继承权,法律是允许其放弃的,放弃继承权之后,那么就不能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了。那要是放弃继承权之后,继承人死去了,而此后又是否会发......


·企业存续和在业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存续和在业的区别是什么?其实没有什么区别,一个是生产型的,一个是不生产的,企业都属于正常运行!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八种:存续、在业、吊销、注......


·有醉驾案底的人会受到什么影响?
      有醉驾案底的人会受到什么影响?很多方面都有影响,例如国家有的部门不收又案底的人员,有的资格考试有案底的人员不得参与,很多企业也会对有案底的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