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财产遗嘱公证哪里办理?

一、财产遗嘱公证哪里办理?
  
  
  财产遗嘱公证在当地的公证处办理,
  
  
  立遗嘱需要不需要公证,由立遗嘱人决定。其中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公证需要哪些手续: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虽然公证过的遗嘱会更加的具有司法效力,但是办理公证的程序也是十分的繁琐的,对于那些没有按照流程得到的公证书,由于并不能保证遗嘱订立者没有处分他人的财产,故此该公证后的遗嘱,在他人分割遗产时,也有可能会发生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北京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北京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在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相应的,我国的土地使用证可以分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


·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赔偿
      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赔偿关于征地补偿方面的问题,您的关注度都很高,尤其是集体土地,因其涉及土地性质特殊、涉及群众面广等特点,更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


·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
      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在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原告,被告如果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撤案。可是有些人在决定向法院递交撤回执......


·婚姻离婚财产的分配
      夫妻生活如果感情不和谐总是出现争执问题的话,那感情生活就会变现的很不顺利,感情不顺利对人们的生活影响非常大,所以如果感情不顺利的话大多数人......


·留置权如何成立,留置权成立要素有哪些
      留置权如何成立,留置权成立要素有哪些留置权作为债权的一种,其权利的行使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这就有必要搞清楚留置权成立要素有哪些,这些要素对于......


·一、没签合同工作三个月辞职怎么赔偿?
      一、没签合同工作三个月辞职怎么赔偿?在公司工作满三个月,没签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如果辞退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公司工作......


·交通事故营养费为多少钱一天,内容有哪些
      随着现在人们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车辆也越来越多,但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所以交通事故的赔偿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交通事故赔偿中有一方面就涉及......


·一、抢救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医疗费由谁支付?
      一、抢救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医疗费由谁支付?抢救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医疗费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支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


·律师为利害关系人代理辩护可以吗
      律师为利害关系人代理辩护可以吗不可以,因为涉及到案件的公平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


·哈尔滨工伤认定手续要怎么办?
      有些在哈尔滨工作的人,因为各种原因会出现一些身体原因,许多也会是因为工作,但因为对哈尔滨工伤认定的不了解,就有人来问我们哈尔滨工伤认定手续要......


·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量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量刑一、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