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夫妻共同财产归女儿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

一、夫妻共同财产归女儿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归女儿的协议是有效的,只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即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生活中有很多的事情都是当事人用亲情在道德绑架对方,父母亲在离婚的时候决定把财产给女儿可能是对孩子的一种补偿,但这并不是父母亲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女儿强行要求占有父母共有财产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不过,如果给女儿是为了规避债务,这样的约定也属无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刑诉法刑拘的情形有哪些?
      在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这是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尽快进行审问。为了避免出现公......


·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


·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我们应该注意现在我们国家虽然针对商业秘密没有专门制定一个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商业秘密还是存在一些法律中的,比如......


·起诉抽逃出资可否索要利息?
      起诉抽逃出资可否索要利息?一、起诉抽逃出资可否索要利息?起诉抽逃出资可索要利息,可以要求对利息的损失进行赔偿。《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董事......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需要怎么赔偿
      您在遇到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可能会问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需要怎么赔偿了?有些人可能感觉用人单位的薪酬,企业文化,工作环境或者其他的原因不......


·试用期合同与正式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试用期合同与正式劳动合同有何区别?1、概念上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


·工伤认定书一共几份?对工伤认定书表示不服怎么办?
      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即为工伤,员工工伤是可以要求工伤保险部门进行理赔的。工伤理赔需要有工伤认定书,它可以由用人单位或员工自己向劳动保障部......


·签署劳动合同后离职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签署劳动合同后离职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1、行使辞职权:我国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


·工程质量符合允许的误差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符合允许的误差是怎么规定的?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如果不能保证工程质量不仅会给公司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重......


·检察院不批捕就不会到法院么
      一、检察院不批捕就不会到法院么?检察院不批捕也可能到法院,检察院不批捕的案子,不是说就没事了,只是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对不需......


·合同诈骗38万判多少年?
      合同诈骗属于诈骗当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主要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而此时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与普通的诈骗罪是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