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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吗


  一、民事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
  
  
  相关法条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3-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我国的法律对公民的诉讼时效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一定要按照这类诉讼时效进行办理。办理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关的审理,保护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相关的诉讼请求,审理相关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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