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单位非法雇佣童工哪里管

单位非法雇佣童工哪里管如果有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直接拨打110;工商局的举报电话为12315;劳动部门的电话12333。具体由单位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劳动者投诉、举报及违法处罚。二、劳动法规定童工年龄是多少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三、童工受到伤害的处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一律不得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该童工的事实说明该单位存在失察的过失,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童工伤害的全部责任。该童工与该单位之间建立了非法用工关系,在工作时受伤后该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该童工赔偿。童工受到伤害处理的问题。《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童工,企业非法使用童工所造成的伤害,应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1991年第81号)第十一条规定处理,伤残童工不需进行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可根据单位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按伤残等级发给童工致残抚恤费。童工在我国一般是指年龄尚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是年龄介于16-18周岁之间的,则属于未成年工,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招录未成年工,但是却禁止单位录用童工。一旦发现单位违法招录童工,就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进行罚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哪些
      职务犯罪并不是很多人理解的职务侵占罪,并且这二者之间也不存在包含关系,一般我们说的职务犯罪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在认定......


·网上办理商标续展可以吗?
      网上办理商标续展可以吗?是可以的;商标注册网站有商标续展服务。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到期前进行续展的,可以通过网络提出申请,但还需要寄送......


·工伤赔偿加班费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赔偿加班费的规定是什么?一、工伤赔偿加班费的规定是什么?工伤赔偿有工伤赔偿的标准,加班费有加班费的规定,二者不是并用的。1、工伤赔偿......


·离婚协议书需要具备以下几点,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需要具备以下几点,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第二,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违法法......


·对于公司注册地址能一样吗
      对于公司注册地址能一样吗?现在要了解公司注册地址能一样吗?这样的问题就要先明白公司注册地址的新规定,然后要知道其中的相关法律。我们下文做了解答......


·一、是否老人没死财产可以分配?
      一、是否老人没死财产可以分配?老人如果还在世是不能直接进行分配的。老人走了财产分配首先要按老人遗嘱来分配,不管公平与否,如果没立遗嘱,......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一、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关于具体的加班工资标准国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


·房地产买卖契约是什么?
      在进行房产买卖的时候,会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契约和一份房产交易合同,房产交易合同很好理解,但是房地产买卖契约很多人就不熟悉了,那么,我们就和您聊......


·非法收养与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收养与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责任方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怎么赔
      现在的生活中人们的出行已经离不开汽车的代步作用,同时相应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其中就在交通事故中进行赔偿的情况也不在少数。那么,无责任方在交强......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我国因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会征用一部分的土地,同时给予土地被征收的农民一定的补偿。河南作为我国其中一个省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