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到法院离婚财产怎么办?

一、到法院离婚财产怎么办?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新婚姻法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任何不愿意对方多分割得一部分财产的夫妻双方,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后,只要不破坏财产本身的价值,法院一般都会按照平等的原则来划分财产。对于任何不服从法院的判决的离婚财产案件,可以在判决后的半个月之内,提出抗诉的请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号几位数
      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号几位数1、每一份的购房合同中都是有编发,这是非常的重要,同时也是证明合同真假的一个凭证。购房合同一般是八位数,合同编码是条......


·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哪些
      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哪些内容?在我国很多城市,都修有防空洞,包括像地铁这样的地下工程也是重要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施工要按照验收规范......


·犯罪中止和预备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中止和预备的区别有哪些?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


·哪些因素会影响律师的收费?
      哪些因素会影响律师的收费?一、哪些因素会影响律师的收费?1、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二手房居间合同反悔可以吗
      日常生活中,房屋居住权是我们每个房屋拥有者所拥有的权利。在一些有关房屋居住的合同中居间合同的一些细节值得我们注意。比如若遇到二手房居间合同反......


·公司法经营活动的概念是什么?
      公司法经营活动的概念是什么?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经营活动的范围很广,就工商企业来说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提供......


·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


·农村父母房子儿子继承可以吗?
      农村父母房子儿子继承可以吗?一、农村父母房子儿子继承可以吗?房屋可以继承,宅基地不能继承。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是该集体成员不......


·监视居住什么时候结束?
      监视居住什么时候结束一般监视居住是六个月时间,起算时间是按决定之日(公安机关填写日期时一般填次日的时间)。但监视居住期间,被公安机关已送起诉,......


·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好处?
      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好处?申请专利对于个人而言的好处如下:1、持有3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个人,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发明家协会,成为发明家。......


·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哪些方式
      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哪些方式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第二、先占。这是指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