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取保候审满一年检察院没联系过应该怎么办?

取保候审满一年检察院没联系过应该怎么办?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那么,取保候审满一年检察院没联系过应该怎么办?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取保候审满一年检察院没联系过应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但你的这种情况明显与规定不符了,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再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尽快处理。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四、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取保候审也是属于我国刑法一种,一般对于在取保候审之后也是经常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报道,如果在届满之后执法人员还没有进行处理这起案件,那么就应该要自己去主动去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公安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一、公安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公安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


·2023新婚姻法离婚债权有哪些
      新婚姻法离婚债权有哪些补充规定新婚姻法离婚债权在旧婚姻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补充条款,对于夫妻双方的债权做了更全面细致的规定,尤其是对于离婚过程......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公司法》修改的三个方面: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


·通信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通信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通信工程是国家为建设通信事业而规划的基础工程,工程分为委托人和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建设前双方需要签署工程承包协议,......


·诉讼保全金额高于诉讼标的金额可以吗
      诉讼保全金额高于诉讼标的金额可以吗一、诉讼保全金额高于诉讼标的金额可以吗财产保全超过诉讼标的范围是不可以,并且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由当事人......


·一、申请劳动合同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劳动合同仲裁流程是怎样的?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仲裁申请书》......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是怎样的
      新出台的抢劫罪司法解释中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行为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在具体的认定方面。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大。......


·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起诉确认婚姻无效已经
      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起诉确认婚姻无效已经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早日成家,成家才能立业,顺便自己也能早日抱孙子,因而出现很多逼婚的现象,有的......


·合同解除函可否中断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函可否中断诉讼时效?合同解除函也可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违章建筑包括哪些,拆除程序是怎样的?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人说起违章建筑,那什么是违章建筑呢?而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违章建筑又具体包括哪些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已经收集好了相关资料,将在......


·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一、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