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与批捕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1、执行的主体不同:
执行逮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批捕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利作出相应的决定和批准。
2、执行的时机不同:
逮捕是在案件审查之前或者诉讼开始之前;
批捕是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之后。
3、二者的手段不同:
逮捕是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批准是批准逮捕。
二、批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捕后的流程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没有批捕程序就不存在逮捕,公安机关没有权力在检察院还没有作出决定之前,就抢先一步先予以逮捕了,毕竟公安机关的批捕申请很有可能会被人民检察院驳回。但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不会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贸然提请批捕,批捕之前还是有可能先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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