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需要满足的特殊收养条件是什么?

需要满足的特殊收养条件是什么?
  
  一、需要满足的特殊收养条件是什么?
  
  需要满足的特殊收养条件包括男性收养女性儿童需要相差40周岁以上等,由于特殊收养的种类不同,因此,其条件也有所不同。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国内公民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龄以上亦可被收养。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母双方的同意;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3、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二、特殊收养有如下一些情况:
  
  (一)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民法典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
  
  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既然是对女孩的特殊保护,那么,如果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者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伤害危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了。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男性、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或女性,民法典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
  
  (二)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这四项条款是:
  
  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三)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3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3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是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父)先于继父(母)死亡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因此,民法典允许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
  
  (四)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收养孩子的目的有很多,故此需要满足的收养孩子的条件也是存在着差异的,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不管自己有没有子女,只要满足了收养的条件,就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收养孩子。收养关系一旦建立,被收养者也可以拿到对方支付的抚养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法院指派辩护的意思是什么?
      一、法院指派辩护的意思是什么?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


·一、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


·2023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表有吗?
      2018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表有吗?是有的;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


·上海司法鉴定公证吗?
      现在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很多,上海市民发生人身伤害后,为了更好的确定伤残情况,可以申请做一个人身伤害司法鉴定。这个鉴定结果将来打官司的时候可以......


·山东省高院司法鉴定的管理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科技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在许多地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会运用科技等专业知识进行司法鉴定,您都知道的是,司法鉴定包括委托鉴定等,......


·国企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国企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国企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一)国有股权转让的概念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使国有股权......


·如今市面上不仅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回迁房这样比较特殊的房产
      如今市面上不仅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回迁房这样比较特殊的房产,最近几年各地还出现了两限房。但其中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购买都是有严格要求的,因......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文件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文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因为缺乏法律意识......


·被监视居住最多多少天?
      监视居住最多多少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


·最新集资诈骗条例是什么
      在我国所制定的犯罪类型中有多种,而集资诈骗是团伙作案最常用的手法,他们不仅会侵犯个人的财产安全还有可能会侵犯其他集体大部分财产所有,所以对其......


·一、劳动者?
      一、劳动者有哪些忠实义务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内容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为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注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