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试用期是什么?

一、试用期是什么含义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特殊约定的内容之一。二、试用期在法律中如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内容,它的出现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这一点表明试用期具有自愿性;第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个特殊阶段,而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阶段。这一点表明试用期具有非独立性;第三,劳动合同试用期有法定的上限,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这一上限。这一点表明试用期具有限制性。除此之外,劳动法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作为劳动关系双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定情形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这些是法律、法规层面上目前对试用期以及相应期限和法律后果的最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以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所带来的事物的复杂性,使得围绕试用期这一问题所产生的纠纷,也呈现出复杂的情形。根据劳动法本身的立法精神,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对这一领域的问题加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试用期的约定并非是必须的,若是双方协商一致不约定试用期的话,那也可以。而试用期的期限最长是不能超过6个月时间,但却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外,格外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若是想要辞职,则仅需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吗是合理的吗?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吗是合理的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合理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老人写遗嘱用房产证吗?
      老人写遗嘱用房产证吗?一、老人写遗嘱用房产证吗?老人写遗嘱时并不需要房产证,自书方式订立遗嘱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


·结婚4年离婚财产和孩子怎么办?
      谈到离婚的话题我们就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婚姻财产如何分割和子女有谁抚养,现实中有很多离婚的案子都是因为这两方面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产生一......


·用人单位不给加班费要怎么办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二、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月工资......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继承是什么?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继承是什么?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继承法律规定认定时才会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被均分前去世的,才会有机会来收取被......


·民事诉讼请求有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请求有哪些内容?民事诉讼请求包括的内容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人们之间发生债务纠纷,在调解及仲裁手段都无效的情况......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缺席判决吗
      不可以,缺席审判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无法适用。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


·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制度
      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制度一、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制度1、目的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快科技发展,使本公司的技术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劳动合同违约的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违约的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


·女员工三期还要辞退怎么赔偿?
      女员工三期还要辞退怎么赔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


·买房子要注意哪些事项?
      买房子要注意哪些事项?现实中,虽然有的人没有什么购房经验,但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其实在买房之前也是会先做一些功课,其中就少不了了解买房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