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的情形有哪些?
1、企业所留存在公积金高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可转增为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而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由上可知,《公司法》作为上位法仅规定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应留存25%,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没有作出比例性限制规定,但这并不表示该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据行政管理及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所以,国家工商总局在下位法制定时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规定企业也应严格遵守。换言之,无论是法定盈余公积金还是资本公积金,企业在转增前所留存的公积金均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除上述限制性规定外,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还因资金来源的不同有着其他限制性规定。
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金等。这一类资本公积金属于企业现金的流入,依法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此类资本公积金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待非现金资产具备条件被出售或清算、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处置后才可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应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否则会造成一些企业为达到虚增注册资本而虚增资本公积,进而造成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
二、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的方式和流程有哪些?
公司注册资金的增加是指企业依法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其主要方式有增加出资、增加票面价值、发行新股等等。
企业注册资金增加的办理流程一般为:
1、申请营业执照变更;
2、税务登记证信息备案;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海关注册登记证变更;
5、退免税认定表变更;
6、报检备案登记证明书信息备案。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公司进行转增股本,其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只是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扩大了公司的股本规模,所以行为结果上与送红股相似,就是把原来属于公司股东分配的公积金转为公司的股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股东的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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