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口头约定的口头合同有没有效

口头约定的口头合同有没有效人们往往错误地将合同理解为“书面合同”,认为只有白纸黑字地写下来的才是合同。其实,除了书面合同以外,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更多的是以口头合同的形式存在的。例如:我们日常购物时的讨价还价,从法律角度看就是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订立过程很方便快捷。只是由于口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而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另外,有一些特殊事项,法律规定只能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是无效的。二、口头合同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做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不用当事人特别指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更是非常普遍。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缔约,特别是不能即时清洁,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取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但是,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是说没有任何凭证,商店的购物发票、小票等能够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所 以,订立标的额较大或者不能即时清洁的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企业订立口头合同时要审慎,一定要注意订立合同的时机和方式。关于合同的形式,常见的就是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实在没有强制性要求下,也是认可的,而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那么该口头合同也是认定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订立口头合同比较方便,但是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这样形式下订立的合同,其实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往往也是比较大的。所以,实践中,建议当事人谨慎订立口头合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数罪并罚后还可以再加重吗
      数罪并罚后不可以再加重。限制加重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


·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应如何理解?
      男女双方在经过恋爱阶段,决定选择结婚成为夫妻时,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目前,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仅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形......


·对行政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止?
      对行政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止?一、行政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止?行政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个人的房子做他项权证怎么办理?
      个人的房子做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应当符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办理他项权证应当提供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


·1500万标的诉讼费是多少?
      1500万标的诉讼费是多少?一、1500万标的诉讼费是多少?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


·地理标志商标如何申请 (一)地理标志申请条件
      地理标志商标如何申请(一)地理标志申请条件1、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


·司法拍卖撤销后赔偿标准程序应该怎样办理
      司法拍卖撤销后赔偿标准程序应该怎样办理1、提起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中国,赔偿义务......


·饭店不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
      饭店不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公司不签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特种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特种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


·公司不开了转让给股东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不开了转让给股东的条件是什么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