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或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要符合以下原则:
  
  1、被解除的必须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在签订生效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必须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看,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
  
  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职员若是在试用期就被辞退,一般是由于其本就不适应被工作,并且单位在辞退时并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给该职员。但是若在入职前约定,不管是正式入职,还是在试用期内,非职员本身的因素离职就可以得到补偿,那么在试用期被辞退的职员,是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手续
      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手续一、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手续?1、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2、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证据包括什么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证据包括什么一、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证据包括什么?1、能证明诉讼标的的发生地点的证据;2、证明受理法院无权管辖此诉讼标的的法律......


·增值税怎么做账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房屋买卖活动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


·公司法人成立日期是以什么为准的
      公司法人是我们在生活当中想要创办公司的时候首先就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公司法人是按照我国公司法当中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所在地,因为公司法人是......


·宁夏2023征地补偿价格是什么标准?
      宁夏2023征地补偿价格是什么标准?一、宁夏征地补偿价格是什么标准?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四挡,补偿标准从每亩地几千元到三万元不等,这个是根......


·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有哪些?在人们的权益受到来自政府机关,或者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拿到行政裁决书......


·一、家庭财产理财分配协议书如何书写?
      一、家庭财产理财分配协议书如何书写?立约人:男方:(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女方:(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见证人:高某某,......


·收回工程欠款的途径有几种
      收回工程欠款的途径有几种在建筑行业中,由于建设工程的投资都比较大,工程欠款也就难免会发生。在发生工程欠款后,债权方的企业就要考虑收回欠款的问......


·已婚子女去世父母有继承权吗?
      已婚子女去世父母有继承权吗?一、已婚子女去世父母有继承权吗?已婚子女去世父母有继承权,父母是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依据:《民法典......


·诈骗数额达到多少元应当立案侦查?
      一、诈骗数额达到多少元应当立案侦查?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应当立案侦查,具体的按实际情况认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诈骗如果金额达到3000元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